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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守则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9日 编辑: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人员必须认真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纪律,高度负责地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公正规范地进行。

二、监考人员工作时必须佩带《监考证》。

三、监考人员应在考前30分钟到达考点办公室,接受具体任务,做好监考准备工作。在领取材料和《2007年职业技能鉴定考场情况报告单》、《2007年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时,要认真核对职业工种、等级、数量,办理签字交接手续。

四、监考人员在考试20分钟前进入考场,认真检查各座位的考号编排是否正确。

五、考试15分钟前,监考人员应及时组织考生入场。无《准考证》、《身份证》或《学生证》者不得入场。不准带入考场的物品应令其存放在指定地点。

六、开考后,监考人员逐个检查考生《准考证》、《身份证》或《学生证》照片、考号和座号是否有误。开考30分钟后,在《2007年职业技能鉴定考场情况报告单》、《2007年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上作好记录。

七、监考人员若发现考生有违反《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会同主考人员酌情处理。监考操作技能时,若遇因设备本身故障或非考生所致停考,应报主考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理。

八、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操作等不得作任何解释或指点。

九、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人员可以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结束,应责令考生终止答卷或操作,离开考场。监考人员应认真整理、连同《2007年职业技能鉴定考场情况报告单》、《2007年职业技能鉴定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一并交给考点办公室。

十、监考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和以上各条,对违反纪律或徇私舞弊者,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云南省第199职业技能鉴定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