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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处
2010年1月 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同舟爱心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10日 编辑:

为进一步拓宽我校助学成才的渠道,资助因遇到突发事件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本着“传递爱心,诚信助学”的原则,学校设立“同舟爱心基金”。与此同时,为规范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1、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副校长、学生处处长、分管副处长、监审处处长以及各系书记和学生代表组成,其中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

2、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3、配备专人负责制定和修改基金管理办法,负责爱心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4、办公室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日常工作,负责各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二条 同舟爱心基金的主要来源

1、学校教职工及学生的慈善捐助资金;

2、社会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赠及社会公益活动募捐所得。

3、基金的利息计入基金。

第三条 基金募集

1、基金募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进行。

2、每年6月份的第1个星期三确定为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同舟·爱心扶助日”,集中开展一次自愿为基金捐款的全校性活动。

3、设立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同舟爱心基金专用帐户,基金捐赠可以采用转帐或汇款方式,捐赠人也可亲自到学校进行捐赠。

4、严格办理受赠和转赠登记,接受定向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

第四条 资助对象及标准

1、本基金适用于学生本人遭遇重大疾病或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意外伤害导致生活困难而急需帮助的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2、资助标准:一般困难为300-500元,特别困难为500-1000元。

第五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品德端正,勤奋自强;

2、遵纪守法,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现象;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

4、生活节俭,无铺张浪费现象。

第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终止资助

1、因特殊原因,暂时休学或不能继续学业者;

2、申报中弄虚作假者;

3、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或通过其他途径能支付继续学习费用者;

4、违反校纪、校规及法律有关规定受到处分者;

5、受资助后,考试有不及格现象或发现有不良嗜好(如吸烟、酗酒、挥霍浪费、上网无度等)者。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我校在校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向所在系提出受赠申请,并填写《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同舟爱心基金受赠申请表》;

2、辅导员、系领导核实情况后,将受赠申请表报送学生处;

3、学生处审核后上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后实施资助;

第八条 同舟爱心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1、本基金由学生处负责专门管理;

2、专款专用,不允许提取任何劳务费用;

3、建立专门帐户、账册,专人管理;

4、定向捐款由学生处按捐赠人意愿直接实施。

5、接受捐赠时应当出具收款收据,募捐所得资金要及时入帐,并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好资金和帐目,做到公开透明,财务状况随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6、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全校师生监督,接受捐赠人对其捐赠基金使用情况的查询和监督。

7、学生处建立同舟爱心基金档案,包括捐赠者档案、受赠者档案、申请受赠者档案以及基金使用档案,有关捐赠的所有文件也应列入同舟爱心基金档案中。

第九条 附则

1、本条例未尽事宜,由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2、本条例自2010年3月起执行。

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10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