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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组织统战部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12日 编辑:

第一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副厅级以下(含副厅级)领导职务的干部:

省、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的副职;省人大、省政协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省、地(州、市)、县(市、区)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省、地(州、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省、地(州、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依照本办法执行。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决定试任职之日起计算。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任职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或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或办理备案手续后再发出任职通知;需要任职后备案的,在任职通知发出后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行使相应的权力,享受同职级干部待遇。

第五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一般不作交流或调整。

第六条 试用期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考核。考核主要采取干部考察的方式进行。

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全面了解干部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对所任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考核程序:试用期满前一个月,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通知试用干部本人撰写述职报告,并提出任用的初步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考核时应在《条例》规定范围内进行述职和民主测评。

第七条 试用期满,经考核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正式任用:

(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二)组织领导能力弱,工作实绩不突出,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三)在工作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四)发现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五)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和考察谈话不赞成人数超过二分之一。

第八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第九条 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胜任现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享受试用前职级待遇。

第十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提前解除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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