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机构设置 > 行政机构 > 学生工作处 > 正文
学生工作处
2007年6月 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特殊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10日 编辑:

为体现党和国家对高校贫困学生的关怀与爱护,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减免条件

1.取得学校正式学籍的普通本(专)科学生。

2.勤奋学习,积极上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无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

二、减免对象及标准

1.烈士子女、父母双亡的孤儿(凭有关证明),减免全部学费。

2.优抚家庭学生,如:革命伤残军人子女(持优抚证)、特少民族(云办发[2002]19号文件划定的独龙、德昂、基诺、怒族、阿昌、普米、布朗等7个少数民族),酌情减免30%-50%学费。

3.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及残疾学生,酌情减免20%-30%学费。

4.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视具体情况作相应处理。

三、申请程序及办法

1.学费减免工作每学年(11月中旬)办理一次。凡符合学费减免范围的学生填写《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2.辅导员在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平时表现等进行认真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提出减免学费的初步意见。

3.系务会讨论决定,系主任签字,报学生处。

4.学生处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并报主管校长。

5.减免学费按年申请,当年有效。

四、要求

1.鼓励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自强进取,争取获得奖、助学金。

2.学费减免的资金从学校助困专项经费列支。

3.若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不再享受学费减免。

五、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9月起开始执行。

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资助中心

200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