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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处
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及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7年06月11日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确保学校一切有志于学习的学生不因贫困而辍学,确保助困工作做到客观、公正、公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资助范围为符合资助条件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原则上以学生总数的30%的比例确定资助范围。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资金来源主要有:

1、国家拨付的专项资助金;

2、云南省政府拨付的专项资助金;

3、按学费收入10%拨付的专项助困资金;

4、国家助学贷款;

5、各种社会捐赠;

6、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第五条学校热忱欢迎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困。对于给予捐款的,可尊其意愿设立由其本人命名的助学金。

第三章 资助体系

第六条根据助学资金的来源,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可分为以下几个有机组成部分:

1、国家奖学金;

2、云南省政府奖学金;

3、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级助困奖学金;

4、勤工助学;

5、减、免学费;

6、特殊困难学生补助;

7、借款(主要指缓交学费、宿费等);

8、国家助学贷款;

9、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10、各种社会捐赠专项奖(助)学金。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提供的无偿资助。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是中央财政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道德品质优良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提供的无偿资助。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年每生1500元。

第九条省政府奖学金是云南省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的无偿资助。省政府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二等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十条省政府助学金是云南省政府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道德品质优良的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生提供的无偿帮助。省政府助学金标准为每年每生1200元。

第十一条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级助困奖学金是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生提供的无偿资助。其名额每年按在校生人数10%的比例进行评选,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

第十二条勤工助学面向全校所有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困难学生。学校鼓励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培养自强不息的品德。勤工助学岗位由学校根据情况进行设置,根据岗位的劳动量分为二个级别,分别为一级(每月每岗120元)、二级(每月每岗100元)。

第十三条减、免学费适用于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全日制在校生,经学生申请和系评定后,可以减少或免除当年学费。

第十四条特殊困难补助分为临时困难补助和特别困难补助。临时困难补助主要适用于学生本人遭遇病变,或家庭遭遇临时的不幸或灾害等情况;临时困难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0元。特别困难补助主要适用于在读校生中的孤儿和残疾学生,以及由单亲抚养供读,或者家长由于年岁过高、病痛、下岗等原因而造成家庭贫困的学生;特别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第十五条借款针对非毕业班学生,额度一般不超过2000元,借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借款适用于遭遇突发困难,无法在规定时间内交清所欠学费、宿费等费用,故向学校申请缓交,以继续正常的学习活动。

第十六条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项重大举措。国家助学贷款由国有商业银行承办、以解决学费和生活费为目的;获贷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利息由国家财政代替学生本人支付。

国家助学贷款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成绩良好、诚实守信的全日制在校贫困生。

第十七条最低城市生活保障是普洱市民政部门对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农村学生进行最低生活保障资助。资助额度依据学生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核定。

第四章 资助条件

第十八条申请资助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正式注册学习的全日制在校生;

2、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科学,立志为祖国建设服务;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

4、遵守校规校纪,无任何处分、通报等记录;

5、乐于助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6、生活节俭,无铺张浪费现象;

7、捐款团体或个人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不予资助:

1、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

2、弄虚作假,伪造经济困难状况;

3、考试作弊;

4、家庭经济状况好转而不如实上报变更;

5、有以各种手段骗取荣誉、成绩、金钱、物品等欺诈行为;

6、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及学校环境设施者;

8、其他不道德行为。

学生受助后,若有大吃大喝、购买不适当消费品等行为,学校有权收回资助金;除视情节轻重对本人进行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外,还将取消其在校期间的受助资格。

第五章 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

第二十条每年新生入校后,各系为单位进行全校范围的贫困学生基本情况统计。

第二十一条经济困难学生的衡量标准如下:

1、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足150元;

2、失去双亲;

3、单亲家庭,或虽有双亲,但父母有一方残疾或长期患病,家庭无供给能力,或父母年龄较大,家庭供给确实有困难;

4、兄弟姐妹同时上学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5、城镇户口的学生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

凡属以上情况之一的学生,各系要建档登记,作为资助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六章 资助申请及批准程序

第二十二条申请资助的经济困难学生须到班主任处领取《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新生须在入学后两个月内到班主任处领取、填写并上交。填写须认真、规范,且务必保证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在表格相应栏内填写申请获得资助的项目。若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民政部门、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一级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有关材料,也应一并提交。

第二十三条各项资助中涉及金额较大的奖项不可在同一学年获得。对于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不再给予减免学费的照顾。获得各项资助的学生若有欠费或欠贷款行为,将用数额较大的资助项目金额冲抵。

第二十四条申请资助程序为:

1、递交申请书;

2、领取并填写《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

3、提交《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4、各系进行考察,组织班级民主评议,确定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

5、辅导员将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的申请表按申请资助项目分类上交系党支部,由系支部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评选及批准程序为: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文件形式将拟定资助名额或比例下达各系;

2、各系将名额或比例划分到各班级,以班级为单位进行评定;

3、班级评选结果上报系,各系汇总、公示后,按要求统一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系评选结果再次汇总、公示,并按上级部门要求统一上报;

5、评选结果被批准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系为单位将荣誉证书、资助金等下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在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07年6月11日